香港的司法制度(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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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梁子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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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三)律师制度香港的律师制度来源于英国。英国在一七三九年开始组织律师协会,把普通法院的代理人、大法官法庭的诉状律师和宗教法庭、海事法庭的代诉人全部组织在协会内。一八七三年,协会内的律师统一称号为诉状律师,他们是法庭的司法官员,担负起诉人或辩护人的司法职务,此外还有独立于法庭之外的私人开业律师。这两类律师构成英国律师制度的主体。香港的律师分为大律师和律师两种。一九八○年统计,大律师202人,主要业务是在法庭担任起诉人或辩护人。大律师在各级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有发言权,故又称出庭律师。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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