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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行政处分构不成名誉侵权
作者单位:吕梁中院民事审判一庭
摘    要:孙××系 M 城邮电局职工。1992年9月城邮电局认定孙××旷工3个多月,违反劳动纪律,决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一次,取消其一级奖励工资,并做出违纪处分通报,召开电话会议传达与该局全体职工,并将通报印发本局各科、室、所、上级县、地主管机关。孙××提起诉讼称:本人没有旷工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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