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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借款合同的保值条款是否有效?
作者姓名:汪少华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1988年9月26日,江西省萍乡市某镇办企业——化工公司因生产流动资金短缺,遂向王某个人借款。经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以大米折价保值借款合同。该合同规定,化工公司以当时萍乡市粮油贸易公司每公斤1元的标准议价大米保值,向原告借款5万元人民币(计5万公斤大米),用作生产流动资金使用,保值不计息,期限为一年。还款时,不受议价大米价格涨跌的约束,仍以萍乡市粮油贸易公司当日挂牌的议价大米价格折算,即所还款额仍应能买到5万公斤大米。并约定,合同经镇政府担保和公证后生效。合同经担保、公证生效后,王某于同年10月6日按合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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