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地方人大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一是机构规格不一致。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 ,可以设法制 (政法 )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 ;在大会闭会期间 ,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 ,情况则大不一样。有的地方按照这一规定设立了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有关专门委员会 ,而有的却只设立了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关工作委员会 (室 ) ,这与专门委员会相比 ,无论是产生形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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