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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立法语言规范化——立法语言失范化之评判
作者姓名:刘大生
作者单位:江苏省行政学院
摘    要:●立法语言的失范已经到了比较严重的程度 :种类多、数量大●立法语言的失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模糊立法意图、影响法律使用、诱发不良意识●有必要采取一些相应措施规范立法语言 :摆脱政治热情影响、加大教研力度、建立语言审查程序一、立法语言失范化之现状分析  所谓立法语言失范 ,是立法语言不规范的一种简略说法。所谓立法语言失范化 ,是指立法语言不规范的情况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一 )失范种类多1 .动宾搭配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 982 )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 ,由全国…

关 键 词:立法语言  语言失范化  语言规范化  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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