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监督政府 ,这已被各发达国家议会无一例外地引为自己的职责。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如何认识监督工作在议会诸项工作中所占的位置。凡是对立法工作没有多少主动性的议会 ,往往倾其主要精力于监督政府 ;仍然坚决维护其立法权的议会则通常视立法工作为第一 ,监督工作为第二。此外 ,在监督权的前提、监督工作与立法工作的关系 ,在监督的手段、方式 ,在了解性、敦促性监督与惩处性或纠正性监督的关系等问题上 ,他们的看法或做法也不尽相同。美英法德瑞以等六国议会即是这样。六国宪法一般都赋予各自的议会专属于监督范畴的若干项权力。熔权制下的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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