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通过网络买卖气枪、铅弹行为的定性和处理
引用本文:周庆杰.通过网络买卖气枪、铅弹行为的定性和处理[J].中国检察官,2020(20):62-63.
作者姓名:周庆杰
作者单位:1.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300300;
摘    要:一、基本案情舒某某、李某某系微商,么某某原系天津市射击运动队成员,后担任某学校教师。2017年4月,舒某某、李某某通过微商朋友圈获悉买卖气枪、铅弹的"商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与制造气枪、铅弹的上家形成合作关系后,分别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贩卖枪支、弹药等违禁品信息的方式,吸引买家在网上进行交易。买家通过微信账户支付购买枪支、弹药的钱款后,舒某某、李某某将收到钱款扣除自己的利润后。

关 键 词:非法利益  铅弹  违禁品  微商  朋友圈  运动队  气枪  买卖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