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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和谐兴院”、“和谐司法”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作者姓名:
李成涛
作者单位: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党组书记、院长
摘 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既是经济发展"黄金机遇期",也是社会发展"矛盾凸显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法院的保障和支撑。法院职能作用的发挥程度,归根结底取决于法院自身建设和法官队伍素质。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目标下,"和谐兴院"是基础,"和谐司法"是保障。三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统一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始终,统一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
关 键 词: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司法
现代化国家
社会转型期
共同愿望
经济发展
机遇期
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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