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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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一〇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3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2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2年3月11日(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章“总则”分为六条,包括第一条至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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