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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课征所得税规则之创制
引用本文:叶姗. 合伙企业课征所得税规则之创制[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9, 22(1): 27-38
作者姓名:叶姗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2018年度部级法学研究一般课题"税收法定原则实施中的立法问题研究"
摘    要:所得税制度应覆盖所有自然人和组织,通常分别课征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然而,合伙企业却一般不课征企业所得税,而实行先分后税、直接对合伙人课征所得税的规则。我国税收征管中出现了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项目征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按照投资所得项目征税,以及合伙企业从事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等措施,但未就不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作出适当的制度安排。关于合伙制投资基金应否比照个体工商户项目征税问题,部分地方政府作出了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照投资所得项目、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比照个体工商户项目征税的行政解释。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将合伙企业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必要创制合伙企业课征所得税的特殊规则,以实现税收负担的公平分配。

关 键 词:合伙企业  所得税  穿透原则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税负公平

Establishment of Rules for Levying Income Tax on Partnership Enterprises
Ye Shan. Establishment of Rules for Levying Income Tax on Partnership Enterprises[J]. Ecupl Journal, 2019, 22(1): 27-38
Authors:Ye Shan
Abstract:Ye Shan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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