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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同外國締結條約的批准手續的决定
摘 要: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締結下列各種條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第十二項和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辦理批准手續:和平條約,亙不侵犯條約,友好同盟互助條約和其他在條約中明文規定必須經過批准的一切條約,包括協定在內。二、凡不屬於前條規定範圍內的協定、議定書等,由國務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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