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薪标准试行办法改米为分的规定 |
| |
摘 要: | 一、省府七月二十七日发布的「关于公营企业学校之工教职员工薪标准试行办法」经数月来的试行,一般的根据原职原薪解放前三个月(二、三、四)实际所得平均工薪的计算方法与江西的实际情况还相适合。只是该试行办法第二条丙项规定「按照平均实得工薪数目,每元折米八斤计算」因物价波动,有欠妥当。特决定改米为分,即改为「按照平均每月实得工薪数目,折分计算。每元折合二分半」。自十二月起,均一律照此改正折分发薪。折分公式如次:某用工薪为320斤应折为几分呢?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