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的责任 |
| |
作者姓名: | 朱文英 刘晓华 王怡红 |
| |
作者单位: | 朱文英(潍坊学院,山东潍坊,261000) 刘晓华(潍坊学院,山东潍坊,261000) 王怡红(山东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
| |
摘 要: | 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或致他人人身伤害,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承担何种责任,这个问题一直是近年来困扰教育界和法学界的焦点问题之一,实践中,法院处理此类纠纷对学校责任的认定也不同.笔者认为,学校对此类伤害,既不应承担监护责任,也不应承担保护责任,而应承担教育管理责任.
|
关 键 词: | 监护责任 保护责任 教育管理责任 |
文章编号: | 1008-7605(2001)04-0027-02 |
修稿时间: | 2001-04-08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