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诉讼和解”——比较法的观察与我国的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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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宜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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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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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后金融危机时代公司治理规制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1YJA82008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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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允许原告股东与被告之间进行诉讼和解,有助于发挥诉讼和解制度及时解决纠纷的功能,是民诉法中的处分原则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亦是美、日等国的普遍做法。由于原告股东对诉讼标的并无完全的处分权,基于程序公正等原因,公司应对诉讼和解享有异议权,并应设置相应的程序来保障和规范该权利的行使。为了避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功能被弱化,公司不应享有单独与被告进行诉讼和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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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股东代表诉讼 诉讼和解 异议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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