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提供不实信息致第三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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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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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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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1996年四川德阳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发布法复(1996)56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以来,验资诉讼数量剧增,检讨注册会计师责任的问题日益突出。但司法实践中,“琼民源”案至今尚无民事责任的承担者,“红光”案中受损股民的起诉被驳回。因此,如何界定会计师提供不实信息致第三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不容忽视的意义。一、会计师提供不实信息致第三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性质所谓不实信息,主要指注册会计师提供的虚假财务报表、验资报告。鉴于法律界与审计界对虚假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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