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在公诉工作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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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海波.浅谈在公诉工作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J].天津检察,2007(3):3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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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海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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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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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必须牢固树立保障人权观念。宽严相济尽管主要是体现在刑罚上的刑事司法政策,但在定罪和权利保障上同样具有指导意义,比如对证据存有疑问的案件应做不诉处理,既体现了疑罪从无原则,也体现了疑罪从宽的精神。同样,我们强调注重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是宽严相济原则的应有之意。所谓“宽”应该首先是对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障,然后是在案件的定性和处罚上体现宽缓、慎罚,如果连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都不能保障,拿什么体现宽严相济呢?这里涉及一个基本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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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诉工作 保障人权观念 疑罪从无原则 犯罪嫌疑人 刑事司法政策 合法权利 被告人 权利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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