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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作者姓名:
吴庆宝
宫邦友
刘敏
作者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员
摘 要:
保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保证人的变更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没有形成消灭保证责任的合意,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另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债权人亦表示接受,也不能因此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关 键 词:
借款担保
信达公司
合同纠纷案
办事处
石家庄
保证责任
债权人
保证人
意思表示
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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