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从我国近年来的商业数据行业状态和司法实践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8条(商业数据专条)在概念界定、行为类型化、例外规则上均存不足。为更好协调商业数据保护与利用,参考日、韩等国的数据保护竞争立法经验,应从以下方面构建商业数据专条:一是从“质”“量”及与商业秘密的关系维度,科学合理界定商业数据范围;二是依据行为人及其主观过错来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着重规制以不正当方式获取他人商业数据及后续使用或披露行为,并将帮助他人以不正当方式获取商业数据的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三是优化例外规则以平衡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四是无需在商业数据专条中设置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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