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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例考论——满、汉法律融合的一个例证
引用本文:胡祥雨.清代“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例考论——满、汉法律融合的一个例证[J].法学家,2014(3).
作者姓名:胡祥雨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批准号:12NJ011)成果
摘    要:清代"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例源于满族法,在康熙时期才应用于汉人。满人设立此例的本意可能是限制主人对奴仆的人身权,而汉人社会则基于主仆名分强调家长与仆妇发生性关系是自甘堕落,应当予以惩罚。乾隆以后,清廷处理主婢之间性关系时更注重妇女贞节,逐步赋予仆妇反抗家主强奸的"权利"。

关 键 词:主仆名分    满族法  贞节  家下人有夫之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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