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例考论——满、汉法律融合的一个例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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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祥雨.清代“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例考论——满、汉法律融合的一个例证[J].法学家,20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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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祥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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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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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批准号:12NJ011)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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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清代"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例源于满族法,在康熙时期才应用于汉人。满人设立此例的本意可能是限制主人对奴仆的人身权,而汉人社会则基于主仆名分强调家长与仆妇发生性关系是自甘堕落,应当予以惩罚。乾隆以后,清廷处理主婢之间性关系时更注重妇女贞节,逐步赋予仆妇反抗家主强奸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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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主仆名分 奸 满族法 贞节 家下人有夫之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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