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请托及其法律治理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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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红星.唐代的请托及其法律治理困境[J].法学家,20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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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红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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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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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西省“十二五”社科规划项目“人情社会下唐代请托的法律治理研究”(项目编号:13FX18)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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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请托是包括唐代在内的传统社会的普遍现象。唐代实践中的请托从类型上看主要有司法请托、科举请托、铨叙请托、政治性请托;从途径上看包括直接向主司请托、委托监临势要向主司请托、委托与主司关系密切之人向主司请托、委托与监临势要关系密切之人向主司请托;从手段上看包括以财物请托、以情色请托、空手请托。唐律对请托罪作了规定,同时追究请托人与受请托人的法律责任,但效果显然不理想。既因实践中请托方式的隐蔽,也因监临势要权势的威慑抵消了法律制裁请托的威力,而根源在于传统社会公权力的私化及其有效监督之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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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请托 人情社会 监临势要 公权力私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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