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散布“航空诈弹”行为的刑法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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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晓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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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暨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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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国法学会2013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项目编号:GLS2013D245);中国民航大学科研启动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12QD19X)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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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散布航空诈弹行为是《国际航空安保公约》界定的非法干扰行为,其法律性质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散布航空诈弹构成犯罪的行为要素必须具备恐怖性、欺骗性、传播性强的特点;散布航空诈弹行为的犯罪客体不是公共安全而是社会管理秩序。本罪只能作为结果犯处理,不应当升格成举动犯。本文对于本罪危害结果的认定给出了细化、具体标准;并提出对此罪的处罚应当体现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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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航空诈弹 社会秩序 形式理性 危害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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