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情】覃某是宜州市怀远镇北斗村崩山经济合作社的副社长,因不服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河市行终字第13号]的终审判决,于2006年3月9日晚与贾某召集本屯群众开会,决定于次日上午集体去犁毁下山屯群众在副业大地(已判归北斗村下山屯所有)种下的玉米。3月10日上午,覃某与村民来到副业大地,将下山屯群众已种下的16.9亩玉米全部犁掉再种上自己的玉米。经宜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造成的损失价值为4428元。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组织本屯群众采取毁坏农作物的方法,破坏下山屯群众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