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审查相对不起诉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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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卢纯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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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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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实践中,有一种做法笔者认为不妥。即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向起诉部门移送相对不起诉案件的做法这种做法的不妥之处在于:1、不起诉大公诉权的组成邯分、是人瓦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起诉案件后的一种处理结果,而入是审查目的。不起诉夫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审查后,确认符合法律规定终止刑事诉讼的条件而作出不将被告人交付审判机关审判的决定,就此终止刑事诉讼的一项活动。从不起诉的本质来看,不起诉应当产生于对刑事案件的审查之后,不应当提起了审查之前,成为审查的起因或者目的。相对不起诉是不起诉的一种,同样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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