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目前,立案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少,主要表现在(1)有案不立。即对构成犯罪、符合立案条件的该立不立;(2)以罚代立。即对应该立案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却采取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治安处罚等手段来代替;(3)不告不立。有的侦查机关私自默许当事人私下了结,不予立案追究,有的甚至暗示、撮合双方当事人不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4)不破不立。能破的案件先破了再立案,没有把握的就不立,常常违反政策,立案前就采用侦查手段;(5)立而不侦。即对已立的案件,撒手不管,久拖不破,形同虚立。当然,立案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是综合复杂的。现在的问题是要正视这一现象,大胆地承认这一现象,不要再遮遮掩掩,对充满水份的发案率,沾沾自喜了。立足现实,事实求是,努力探索这一问题存在的原因和对策才是当务之急。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应该是多样化的: (一)完善立法。主要指完善法律监督方面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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