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起诉状中写明“证人姓名和住所”的做法欠妥
引用本文:王彦明.起诉状中写明“证人姓名和住所”的做法欠妥[J].人民司法,1994(5).
作者姓名:王彦明
作者单位: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摘    要:起诉状中写明“证人姓名和住所”的做法欠妥编辑同志:目前,一些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中,为了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要求当事人在起诉状中写明:“了解案件事实真相的证人的姓名和住址。”这种做法,笔者认为欠妥。理由是:当事人将起诉状提交于法院,经是查认为符合起诉...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