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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广告“吹牛“要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姓名:任永强
作者单位: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任
摘    要:[案例]2003年7月6日,A房开公司为推销该公司的商品房,在某报刊出一期广告,声称"……交房时间为2003年11月18日,届时小区绿化率达88%……"公民B受这则广告的影响,于2003年7月8日与A公司订立了购房合同,并交付了购房首期付款人民币5.8万元.2003年10月25日A公司向B交付了房屋,但此时小区无任何绿化,到处是泥土和垃圾.公民B于是持A公司的广告资料向A公司交涉,被以"拿着一张废报纸当合同"进行嘲笑,B很生气,于2003年11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A公司在一个月内使小区绿化率达88%,并向B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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