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裁员要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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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伊继.企业裁员要依法[J].劳动保障世界,2007(2):4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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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伊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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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
董某于1998年12月8日同某人造钻石厂签定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董某的工种是成品检验员。2002年下半年,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人造钻石在市场上滞销,产品严重积压,造成工厂亏损严重。厂务会召开扩大会议,讨论了企业面临的严重局面,由于企业目前无力转产,决定裁减人员。企业写出书面报告,提交全体职工和厂工会讨论,并详细说明了情况。经过认真听取职工和工会的意见,并征得县劳动保障局的同意,工厂决定裁减10名工人,董某就是其中之一。2002年7月12日,工厂通知董某因厂亏损严重,解除与董某的劳动合同,董某不服,提出申诉。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认为工厂的决定基本符合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但工厂应给予董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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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裁员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市场竞争 劳动保障局 《劳动法》 经济补偿金 书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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