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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论违背形式强制的法律后果
作者姓名:
朱广新
作者单位:
清华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信赖保护原则及其在未来民法典上的构造"
摘 要:
关于违背形式强制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36条与第37条既未意识到区分法定形式强制与约定形式强制的必要性,又异乎寻常地采纳了早已被近现代民法摈弃的合同不成立规范模式。产生此种立法状况的根由,在于未认识到签字或盖章的意义不是决定合同成立的时间,而是合同成立的必要形式要件。为防止形式欺诈,保护另一缔约方的合理信赖,应限缩解释《合同法》第36条与第37条的规定。
关 键 词:
法定形式强制
约定形式强制
合同成立
形式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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