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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团伙内讧引发的杀人灭口案件的思考
作者姓名:段广荣
作者单位:上海市公安局南市分局刑侦支队
摘    要:在共同犯罪的团伙中,一些成员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侦察和打击,不惜代价加害团伙某个成员,以杀人灭口来达到保全自己的罪恶目的的犯罪行为是国际犯罪组织惯用的伎俩,在我国并不多见。但在我国却有团伙内讧而引发的杀人灭口案件,或犯罪团伙成员之间分赃不匀;或犯罪意志动摇,有泄露犯罪秘密的可能;或擅自行动,有被公安发现的可能等各种原因而引发的内讧,犯罪团伙其他成员为了掩盖犯罪事实,必定会对某成员加以制裁,甚至加害其生命。一、犯罪团伙残害其成员的特点●因果利害性众所周知,任何结果的产生必有其产生的原因,而条件是促使结果的产生,在某种原因导致某种结果的过程中,条件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凶手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特定的条件就是被害人参与了原来的犯罪活动,至少是原犯罪活动的知情人,当被害人生前在活动范围、思想表现、接触关系、经济消费等方面违反了团伙的纪律或规定,有可能暴露原犯罪行为迹象等原因,以致威胁到整个犯罪团伙成员安全时,即会产生利害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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