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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建立成员国间冲突调解机制初探
摘    要:区域性国际组织在地区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它们对本地区冲突管理的贡献上。上海合作组织基于不干涉成员国内政的原则,对域内重大突发事件与成员国间的频繁冲突,均采取不介入姿态。但吸纳印度与巴基斯坦后,成员国间冲突的复杂性和强度显著升高,这将对组织的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干扰,也对中国在组织内外的战略利益和"一带一路"建设形成制约,上合组织合理管控成员国间冲突势在必行。本文梳理各大区域性组织积极调解冲突的实践与成果,分析上合组织调解成员国间冲突的内部需求和对中国的战略利好,并总结国内外学界的相关观点,认为上合组织调解冲突是必要且迫切的。通过提炼上合组织调解冲突的五大优势和三重障碍,认为调解具有理论和制度上的可行性。在坚持不干涉成员国内政的前提下,上合组织应创建以预防冲突、控制风险为目标的成员国间冲突调解机制,力争将冲突的频率、烈度及对组织的冲击维持在较低水平,为组织的长远发展保驾护航,中国则应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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