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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代位继承权法律适用的再探讨——由湖北高院的民事裁定案引发的思考
作者单位:;1.合肥市衡正公证处
摘    要: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代位继承权,不是基于继子女的固有权,也非完全基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应为法律所明确赋予。而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事实认定标准在客观标准难以标准化规定前,宜尊重当事人意愿,以意思表示形式化为要件,促进夫妻和谐和保障未成年继子女的健康成长。

关 键 词:继子女  代位继承  有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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