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免责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核心,但现行的作为全国性个人破产立法参照蓝图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所构建的免责制度在免责模式、免责实体、免责程序项下均存在同质化的失衡倾向。正本溯源,我国应构建平衡性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在结合国情以及比对《个人破产法(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首先应确定综合性的免责许可模式前提:在秉持许可免责主义的基础上放开债务人免责申请节点;其次是明确扩张性的免责实体范围规定:在财产免责禁止层面排除劳动者债权,在行为免责禁止层面明晰适用条件;最后是建立限缩性的免责程序回转规定:细化免责决策程序,限制免责回转程序的终生时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