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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6年6月28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引用本文:王叔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6年6月28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J].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6(6).
作者姓名:王叔文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摘    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与教科文卫委员会共同邀请中央有关部门、企业和专家座谈,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于6月7日、24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地方、部门、企业以及专家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修改档案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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