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原告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请求审查权解读
作者姓名:张淑芳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    要:新《行政诉讼法》第53条确立了原告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请求审查权的制度,该制度的确立一方面拓展了我国行政诉讼原告的诉权范围,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其他相关权利有积极意义;另一方面它能够有效规范行政权的行使,能够对行政权的控制从立体上展开。从更为宏观的角度来说,它是为了使我国行政法治更加理性。因此,原告这一权利的实现有着较为复杂而具体的路径,仅仅从诉权的角度或者从司法审查的角度很难将其厘清,原告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请求审查权应当通过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判决该行政行为违法,认可司法建议权,终止违法或不当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路径予以实现。

关 键 词:原告  行政规范性文件  请求审查权  实现路径
点击此处可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点击此处可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