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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摘    要: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98号国务院令,公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该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可以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关 键 词:农业  农民  合作社  管理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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