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敲诈嫖客——获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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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凯,孙良义.偷拍敲诈嫖客——获刑[J].江淮法治,2009(4):3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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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凯 孙良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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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想生财却不走正道,挖空心思预谋偷拍他人嫖娼,以此敲诈嫖客,钱未敲到手,手铐却先到手。近日,涡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亮涉嫌敲诈勒索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并对其犯罪所用的车辆、笔记本电脑等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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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嫖客 偷拍 笔记本电脑 敲诈勒索 人民法院 有期徒刑 被告人 涡阳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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