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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注册办法
摘    要: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兽药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规范兽药注册行为,根 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兽药注册和进口兽药注册,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注册工作。 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负责新兽药和进口兽药注册资料的评审工 作。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农业部指定的其他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兽药 注册的复核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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