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54)文部廳字第五三四八——九號通知發出) 爲加强對民間職業劇團的領導,防止其盲目發展,保障其合法權益,並逐漸提高演出劇目與表演藝術的質量。進一步改革和發展人民戲曲事業,本部已於一九无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以(53)文部周字三三八號文指示各地進行登記工作,茲爲進一步加强對民間職業劇團的登記管理工作,特再作如下指示: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文化主管部門應卽根據各地實際情况,依照本指示各項規定,於本年內製訂民間職業劇團登記管理條例,如已頒佈此項條例,應根據本指示規定各項原則,加以適當修訂,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施行,並報送中央文化部備案。 (二)所有已成立的民間職業劇團,必須在各地民間職業劇團登記條例所指定期間內,向規定接受申請的各地文化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經審查確有固定組織,具有必需的業務水平,足以維持經常營業演出者,由當地文化主管部門發給登記證。不合上述標準者,可由劇團提出申請,在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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