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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精神病人违法肇祸行为的责任能力
引用本文:吴家声.浅谈精神病人违法肇祸行为的责任能力[J].法学,1985(7).
作者姓名:吴家声
摘    要:(一) 精神病是一种在各种内外致病因素的影响下,大脑机能活动发生紊乱,导致认识、情感、行为和意志等精神活动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早在六世纪初的罗马法典,就将精神病人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定主体独立出来。十九世纪中叶,英国的麦克南顿条例开始提出有关精神病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后来,逐步形成了对“严重的精神病人违法肇祸行为不为罪不处刑”的法律概念。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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