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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股东之间签订配送干股协议的效力认定
作者姓名:
李保甫
赵爱武
作者单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
【裁判要旨】股权变更未进行登记,仅不具有对抗公司之外第三人的效力,并不影响公司内部股东之间所签配送干股协议的效力。公司或股东与其他股东签订的配送干股的协议的效力,应受到尊重和维护。同时还应注意到,干股作为未实际出资而取得的股份,往往与特定的条件联系在一起,如果条件未成就,配送干股的约定也就不发生效力。
关 键 词:
城市学院
出资额
公司设立
股东
公司法
干股
协议效力
注册资本
公司章程
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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