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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之间签订配送干股协议的效力认定
作者姓名:李保甫  赵爱武
作者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股权变更未进行登记,仅不具有对抗公司之外第三人的效力,并不影响公司内部股东之间所签配送干股协议的效力。公司或股东与其他股东签订的配送干股的协议的效力,应受到尊重和维护。同时还应注意到,干股作为未实际出资而取得的股份,往往与特定的条件联系在一起,如果条件未成就,配送干股的约定也就不发生效力。

关 键 词:城市学院  出资额  公司设立  股东  公司法  干股  协议效力  注册资本  公司章程  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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