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匈牙利和前捷克斯洛伐克的养老保险制度
引用本文:耿志民.匈牙利和前捷克斯洛伐克的养老保险制度[J].俄罗斯研究,1995(4).
作者姓名:耿志民
摘    要:匈牙利政府1991年7月起从改进养老金的内部结构着手,实行综合的退休年龄界限,分为“必须达到的退休年龄”和“标准退休年龄”。养老金的支付取决于在“标准退休年龄”前的退休时间。其计算基数由被统计时期内的收入构成(而不再仅仅是工资)。领取养老金至少需要20年工龄,养老金档次也由5年增加到10年,并在把退休年龄提高5岁的同时,男女之间退休年龄的差距也由5年减为3年(即男性退休年龄为65岁、女性为62岁)。1992年3月,匈牙利政府建立了独立的养老保险专用基金,并规定雇主养老基金的保险费率由1985年时的10%提高到24.5%,雇员交纳保险费由按工资累进计缴改为按收入统一交缴6%的养老保险费。为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