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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引用本文:吴彪广,刘学锋.该案如何确定诉讼主体[J].山东审判,1996(6).
作者姓名:吴彪广  刘学锋
作者单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吴彪广),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刘学锋)
摘    要:经营部B于1992年11月持其主办单位A厂的转帐支票购买c公司的化工原料一宗,提货后因帐户无款支票被拒付,催讨过程中,经营部B与C公司达成还款协议,该协议未予兑现,发生纠纷,C公司以经营部B不具备法人资格且系A厂申办的企业分支机构,将A、B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诉讼中查实,经营部B是A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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