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宁诉庄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案 |
| |
摘 要: | 原告:陈宁,女,45岁,辽宁省丹东市人,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解放街。被告:辽宁省庄河市公安局。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昌盛街。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局局长。原告陈宁因不服被告庄河市公安局2002年4月16日作出的庄公行不赔字第(2002)第1号不予赔偿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002年4月16日向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2001年12月24日,我丈夫韩勇驾驶的出租轿车,在庄河市栗子房镇林坨处发生了交通事故,韩勇当场死亡。庄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事故现场用气焊切割该车,致使该车失火,经济损失达21万余元。经调查,该车被撞车损约为3万…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