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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应对因自己先前行为产生的安全隐患负责
作者姓名:邢利红
作者单位:宾阳县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2008年9月20日,韦某等三人为了摘取胡蜂的蜂蛹卖钱,来到位于李某家地头的杨树上,在该树树梢的野胡蜂窝上用药物将胡蜂赶走,将蜂窝连同所在的树枝锯掉,放在李某家的地头。

关 键 词:安全隐患  行为人  2008年  胡蜂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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