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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扒窃”的司法认定
作者单位:
;1.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单独入刑,由此也带来了实践中对"扒窃"行为的认定的争议。我们认为:"携带凶器"并非"扒窃"的必然要求;对于"随身携带"的理解不能狭义地仅仅理解为"贴身携带";"扒窃"应为结果犯而非单纯的行为犯。
关 键 词:
扒窃
公共场所
随身携带
结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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