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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的司法认定
作者单位:;1.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单独入刑,由此也带来了实践中对"扒窃"行为的认定的争议。我们认为:"携带凶器"并非"扒窃"的必然要求;对于"随身携带"的理解不能狭义地仅仅理解为"贴身携带";"扒窃"应为结果犯而非单纯的行为犯。

关 键 词:扒窃  公共场所  随身携带  结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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