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独立管制委员会与我国行业协会管制职能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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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中共深圳市委党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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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美国独立管制委员会拥有准立法权、行政权、准司法权,把持着美国经济命脉。这种制度设计确保了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了管制效率,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了私人经济的自治性。我国行业协会制度设计应当借鉴美国独立管制委员会,应当拥有行业管制职能。我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将部分立法权和司法权授权行业协会,政府部分管制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管制性行业协会应实行委员会制,在党委领导下履行好行业管制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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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业协会 政府职能 管制职能 美国政府架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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