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不能适用无期徒刑的误区——以刑法第49条和第17条第3款的关系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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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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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委党校,浙江,杭州,31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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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未成年人能否适用无期徒刑,理论上的观点是否定说。其理由是刑法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死刑,其法定最高刑就是无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无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都不能适用无期徒刑。司法实践一直都肯定未成年人可以适用无期徒刑,但缺乏正确的理由支持。否定说的错误在于混淆了法定刑和宣告刑的界限,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死刑,其含义是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决定未成年人的责任时,首先应引用刑法第17条第3款,根据其法定刑,最高可以是死刑,如果不需要判处死刑,就是遵守了刑法第49条的原则。虽然大多数情况下,引用刑法第17条第3款就足够了,但是,在绝对确定的死刑以及情节冲突的情况下,必须引用刑法第49条才能解决问题。由于刑法第49条是个原则性的规定,必须修正才能更好地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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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未成年人 无期徒刑 法定刑 宣告刑 |
文章编号: | 1671-5195(2006)03-0039-03 |
修稿时间: | 2005-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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