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私有财产权修宪问题研究
引用本文:上官丕亮,秦绪栋. 私有财产权修宪问题研究[J]. 政治与法律, 2003, 0(2): 13-20
作者姓名:上官丕亮  秦绪栋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法学院,苏州,215021
摘    要:私有财产权在我国现行宪法中仅被视为一项国家的基本经济政策,未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地位错置,这与当今世界各国立宪潮流不符。将私有财产权规定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但我国宪法不宜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修改我国宪法时,应当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规定“财产权不得侵犯”,并规定相应的限制和征用补偿条款。

关 键 词:宪法  公民基本权利  私有财产权  修宪
文章编号:1005-9512(2003)02-0013-08

Research on Problem of Constitution Amendment on Rights of Private Properties
Abstract:
Keywords: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