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主义的变迁和刑法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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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凯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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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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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罪刑法定主义有形式的理解和实质的理解两种方式。早期的罪刑法定主义是形式的和绝对的,它反对司法者对刑法做任何解释。实质的罪刑法定主义站在法律正当性的立场上,赞同任何有助于个案具体正义得以实现的各种解释方法。现代的罪刑法定主义是以形式为主,兼顾实质的相对的罪刑法定主义,它要求刑法司法解释既要以实质的罪刑法定主义为基础,又必须符合广义的形式的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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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罪刑法定主义 刑法司法解释 司法者 |
文章编号: | 1001-9774(2004)06-0076-04 |
修稿时间: | 2004-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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