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监视与劳动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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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玉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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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农林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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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福建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劳动者精神性人格权保护问题研究”(JA07086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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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电子邮件已经成为企业内部对外联系的重要方式。雇主对工作场所电子邮件进行监视具有一定的正当性,而劳动者对于电子邮件隐私权也有合理的利益期待。处理电子邮件监视与劳动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关系,必须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必要限制原则和事先同意原则,加强电子邮件隐私权的立法和司法工作,促进雇主经营管理权与劳动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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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工作场所 电子邮件监视 隐私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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